穗建筑[2004]376号
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已经本委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日
广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标工作守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包括参加评标的招标人代表)。
第三条 收到评标通知确认可以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至少在报到时间前1小时告知交易中心;
(二)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
(三)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四条 评标专家报到后,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本人是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
第五条 评标前,评标专家应将所有个人具有通讯功能的音像、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交给交易中心见证人员集中保管,直至评标工作结束。
第六条 评标专家认为本人不能胜任即将评审项目评标工作的,应当向招标人和交易中心书面说明理由,申请退出本次评标。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自荐担任或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倾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介绍所评审项目的招标内容,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熟悉并掌握本项目的评标原则和评审办法。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时,应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释或说明;
(四)严格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微小偏差,不得无根据随意废标;
(五)服从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发现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或者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应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交易中心见证人员反映;或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反映;也可直接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七)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现场评审;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予以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八)不得中途离开评标现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须经招标人和监督人同意,并将情况通知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离场后不得再次参与评标工作。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项目评审有关情况。
第十条 评标专家签名实行实名制。评标专家应对其个人评审结果进行签名确认,并对其评审结果承担责任。
评标专家对评标工作人员提供的评标数据进行签名确认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其进行认真校核,经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所需澄清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提示澄清者说明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在需澄清的内容中提出带有引导性的问题;
(二)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投标的,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三)发现某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充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五)应当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完全响应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六)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七)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废标的具体理由和明确依据;
(八)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也可以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并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守则的评标专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